查看原文
其他

《辩护人》中的韩国法律与法律人

2016-12-19 任性的书(影)评 咸鱼法学

点击上方蓝字加入咸鱼法学

《辩护人》中的韩国法律与法律人

作者:吉大法学院2016级本科生汪猷义


电影《辩护人》发生在韩国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军政府统治时期,韩国建国之初的民主政体受到了破坏,人民受到了军事独裁者的压迫,但是韩国各界争取民主的斗争此起彼伏。在这个背景之下主角宋佑硕(原型为韩国第16任总统卢武铉)为被捏造的“国安法”案件辩护的精神让人为之动容。剧中宋佑硕与镇宇的交谈中的一句话“鸡蛋再弱小也是有生命的,石头再坚固也会化作泥沙”,让人产生了非常深刻的印象。同时也让我对几个问题产生了一些思考。

法律体系的内在冲突

影片中的情节让我回想起了古希腊悲剧中的安提戈。她面临着一个两难的局面,国王禁止人们为安提戈的兄弟举行葬礼,因为他生前违反了国王的法律,但是在古希腊的宗教中认为为死去的人举行葬礼是神的法令。在宗教义务与世俗法律之间安提戈选择了前者,从中不难看出在古希腊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对于在任何一个思想时代都会出现争论的问题的明确阐释,即当两种法律秩序冲突时如何选择的问题。

在影片中也存在着这样的情况。这体现在控方对镇宇等人提起公诉所依据的《国家安保法》和主角宋佑硕为镇宇辩护和抨击军政府的《宪法》的冲突。

从表面上看这两部法律都是韩国的实定法,但是他们背后所体现出来的价值取向却是截然相反的。《国家保安法》于1948年由李承晚政府制定后,当时主要用来对抗朝鲜,在韩国国内威慑并惩罚同情或赞美朝鲜国家或共产主义的学者及人民大众。其实际目的是为了维护军事独裁政权。是在用国家的公权力来限制公民的言论、结社、和游行示威的自由,并且对违反这一法律的公民予以刑事处罚。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说到“人对人行使权力的任何行为,如果超越了绝对的必要性,就是暴虐的。”什么叫做“绝对的必要性”,我觉得可以借鉴美国对于言论自由有关的限制是否会对公共利益产生“明显而即可的危险”。镇宇的行为只不过是几个高中生的读书交流会,即使他们读的书真的像检察机关说的那样是禁书(这一词语出现在法律中本身就意味着这部法律在限制人民的思想和言论自由)对公共利益也没有伤害,但是却对军阀的独裁统治产生了威胁。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他所代表的价值取向是民主主义,自然法精神。他的理论预设与现在世界各国通用的社会契约论、主权在民思想相契合。甚至可以说这两部法律的冲突实际上是制定法与自然法的冲突。主人公在法庭的庭审中力图用宪法中的条款来回击控方依据《国家安保法》提出的指控,但是在从影片的结局可以看到主人公的无罪辩护并没有取得成功。原本做为上位法的宪法在实际庭审中却被束之高阁,其效力还不敌《国家安保法》。这与法理上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是相悖的。

法律人在冲突中的选择

以律师为代表的法律人的第一义务毫无疑问是守护法律,只不过守护的法有善恶之分。在实证主义者看来“恶法亦法”,但是首先得承认“恶法亦恶”。那么法律人应该如何对抗恶法呢?影片中的宋佑硕做法可以给我们以启发。

在法律的框架之内用“法”对抗“恶法”。这里首先对“法”的词义做一个探寻。总的来说,西方“法”的词意的核心是正义(公平、公正),是正义的化身,其次是权利,再次是规则,人的权利之规则。这更接近于自然法学派学者眼中的法。如上文所述,在那时候的韩国法律体系中出现了内部的分化:《国家安保法》、《反共法》等一些法律与《宪法》等法律的冲突。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写道“法律人生性喜欢按部就班,由衷热爱规范。”托克维尔的话虽然不是绝对的但是自有他的道理,法律人不能根据自己的喜好,以追求正义为理由随意地解释法律,更不能以追求正义为借口来破坏法律。苏格拉底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人,但是他用自己的生命为我们解释了什么事对法的敬畏。在宋佑硕身上就体现了这一特质。在知道了镇宇等人因为被指控传阅违禁书籍被逮捕以后,他的第一反应是要为这些学生辩护,而不是想通过游行示威等等比较极端的方式来给政府施加压力要求释放被逮捕的学生。在庭审环节中,他同样是严格依据实定法来反驳检方的指控。面对检方提出的《国家安保法》的指控,他并没有否认《国家安保法》的合法性,而是用位阶更高的《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来压制《安保法》。即使是在自己的情绪难以抑制抨击全斗焕政府时,他也只是说他通过军事政变的方式夺取政权的是非法,而并没有宣扬一种通过武装革命的方式来推翻他。总之,当国家公权力试图以合法的方式来剥夺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他也是通过实定法赋予的权利进行反击,而不是想要打破这个实定法规范建立一个新的法律体系。

假如对方一举撕破了恶法的遮羞布,将政治系统切入无法状态,宋佑硕只能上街了:“当国民无法行使法律权利的时候,作为法律人,我更应该走在最前面,这才是真正的法律人的义务。”

在没有正义的时代法律能做什么

“徒法不足以自行”,这一出自《孟子》的至理名言在韩国也是同样适用。《大韩民国宪法》第二条“大韩民国主权在于国民,一切权力来自国民。”但是我们在影片中清楚地看到,当主人公在用这一条款进行抗辩的时候,认为被告是暴力不合法的国家公权力的受害者时并没有被法官接受。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行(本人观点,中国目前有很多法律立法不可不谓先进,但是其作用却很有限,究其原因很大一部分则是这些法律没有被彻底的实行),但是我们可以看到那时候的韩国这些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得不到军事独裁者的拥护,更不用说被用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之中了。军政府要的是公民的绝对服从,他们要把国家变成一个依靠国家暴力机关统治的军事国家,而不是公民为了追求幸福结成的共同体。而这时候法律就是他们实现自己目的工具。

一部善良的法律能否达成其立法的目的,与这个时代的政治环境息息相关。在一个专制的政府统治之下,能产生一部善良的法律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即使有一部延续下来的维护人民基本权利的善良法律也有可能被专制政府以各种名义被废除,亦或者被束之高阁仅仅最为粉饰门面的工具而已。在这样的环境之下法律便显得十分的无力。甚至会沦为专制政府独裁统治的工具,那就更是法律的悲哀。在没有正义的时代法律到底能做什么?很遗憾我目前无力回答。

这部电影最让人心酸的不是宋佑硕最后的辩护的失败而是在现在的中国这样的情况依然还在发生。无论是枉法的法官,色厉内荏的检察官还是刑讯逼供、“稻草人”记者我们都不乏与之对应,甚至承受着更深重的痛苦。但是我们尚且无法把历史和现实搬上荧幕,“他们有改变国家的电影,我们有改变电影的国家”,期待有一天聂树斌案也能被改编成电影让所有人都记住司法公正的来之不易。

图文编辑

不正经的大剑

觉得好就关注转发吧~

咸鱼法学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